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妄想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吞并重组市场情形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着实施条例有关划定,现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置惩罚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营业企业所得税处置惩罚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置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所有股权的75%”划定调解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置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所有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
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所有资产的75%”划定调解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所有资产的50%”。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住民企业之间,以及受统一或相同多家住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住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镌汰、免去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一连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谋划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划定举行特殊性税务处置惩罚: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盘算折旧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宣布前尚未处置惩罚的企业重组,切合本通知划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5日
关于非钱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财税[2014]109号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置惩罚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妄想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吞并重组市场情形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着实施条例有关划定,现就非钱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住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钱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钱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凌驾5年限期内,分期匀称计入响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划定盘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钱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钱币性资产举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盘算确认非钱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钱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打点股权挂号手续时,确认非钱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钱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钱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本钱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钱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举行调解。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钱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钱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阻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钱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昔时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盘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盘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划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解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阻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钱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昔时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盘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钱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钱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钱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钱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住民企业,或将非钱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住民企业。
六、企业爆发非钱币性资产投资,切合《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营业企业所得税处置惩罚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划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置惩罚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置惩罚划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宣布前尚未处置惩罚的非钱币性资产投资,切合本通知划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